各学校、县实验幼儿园、青少宫:
根据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市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梅市教人【2016】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做好今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秋季教师资格认定”),请各校按省、市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将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不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网上报名时间: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三、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9月20日—22日(上午9:30—11:30,下午3:00—5:00)。
确认地点:丰顺县教育局人事股。
现场确认时间内提交以下相关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从网报系统下载,A3纸双面打
印,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8)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照片统一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认定费用: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费240元。认定费用现场确认时一并缴交。
五、体检: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进行体检,现场确认时领取《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然后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费自付)。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学能力测试时间初定10月上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丰顺县教育局
2016年8月23日